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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 1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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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教学腐败学生有责 伊人四辩:金风细雨”
各位评委老师好!对方辨友好!各位观众好!俺从村子的大棚里带来几个西瓜,大家吃了败败火吧!
声明一下,俺可不是什么“伊人女人花”,俺金老汉,是因为长得帅、合咱如水大妹子的胃口,所以特地给个机会叫俺上来露露脸。俺么(没)什么文化,主要是跟着伊人的几位老师学学写诗、散文什么的,么(没)事给隔壁村的傻二他娘读上几句俺作的诗。。。嘿嘿,效果还蛮好的。
前面多位辨手的发言俺都认真学习了,几十个不认识的生字,俺也都查字典注上音了。太高深的东西确实俺不懂,但作为村里的干部,受党多年的教育和群众的培养,大道理俺还是明白的。
俺觉得,俺方辨友的话有道理,对方辨友的话么道理。怎么个么道理?俺总结有四个问题:主体论、权力论、因果论和纯洁论。
第一:主体论。对方一辨在充分论证了“教学” 过程中,教学的主体是老师,学生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之后,话锋一转,得出“教学腐败”的主体就是老师。
俺觉得,这话就么道理,城里人讲话,叫偷换概念。“教学”是在课堂上发生的事,这时候说学生是被动的还过得去。但“教学腐败”过程中,学生已经走出了课堂,这时候师生之间不再是主动和被动的关系,学生完全可能成为腐败过程中活跃、甚至是主动的一方。
举个俺村的例子,刘老汉是俺村的饲养员,按照对方的观点,刘老汉是“养猪”的主体。但是,猪交配的时候,刘老汉就不是主体了,他就只能站在旁边看着着急了,这时候的“主体”是猪。
另外,说“教学过程”的主体是老师,这话也是颇有争议的。有人就说教学主体是学,不是教,教学过程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学生而不是教师。俺觉得,教学就好比养猪,养猪的过程,到底主体是刘老汉呢,还是猪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得好好琢磨琢磨,今晚就在王寡妇家召开村干部会议商议一下。
第二、权力论。对方二辩是这么推理的:
1、“不管是什么性质的腐败,首要条件是手中必须有权。而教学中的权力只掌握在教方工作人员手中”
2、“作为弱势群体的学生,在教与学的过程,已经被剥夺了反抗的权力与能力”
3、“所以,学生在教学腐败中,不能也不必负上任何责任.”
俺觉得,这话又么道理。“首要条件是手中必须有权”,但是次要条件呢?就是要有人共同参与腐败。不能光说首要条件,次要条件就不说了。生猪娃的首要条件是有个母猪,但是次要条件是要有个公猪配种,两个都要有才行。这和腐败一个道理,有权的人搞腐败,没权的力参与腐败,两个人配合才能形成腐败。
其实,“权力与腐败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俺方三辨),与腐败有必然联系的是道德水平,而道德水平是可以同时作为衡量教师和学生双方的一个准绳的。
另外,就算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被剥夺了反抗的权力与能力”,但是不意味着在“教学腐败”过程中学生也被剥夺了反抗的权力和能力。事实上,党和国家赋予了每个公民反抗腐败的权力和义务,这个义务,也就是我们说的“责任”。
第三、因果论。对方三辨的“马克思主义的因果论”把俺老汉给整糊涂了。俺去找村头那个破庙里的悟能和尚,和尚说了:因果因果,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
看来,教学腐败远远不是对方说的“有果必有因,有因必有果”那么简单。教学腐败这件事,就是典型的多因一果,它是受教育体制、教学体制、社会风气、制度环境、人文素质(包括教师、学生、家长等多方素质)的综合影响而形成,远不是教师一种因素所能决定的。
教学腐败中的受益者不仅仅是老师,某种情况下,那些参与腐败的学生同样是受益者,甚至是更大的收益者。例如,拿出一点点钱就能省下寒窗苦读弄个文凭,这投入产出比,学生是必然算过帐的。学生在利益的驱使下主动参与教学腐败,肯定是有责任的。
第四、纯洁论。
一方面,把学生群体说成是全然纯洁、无力、无助、被动的群体。俺觉得,现在的社会,学生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就拿上个月来说,俺们村里的李老师调到县城教高中,就因为给几个学生打了不及格,叫那几个学生给揍得鼻青脸肿。回来找俺说理,俺说了:李老师,你胆子也太大了,那几个娃你也敢惹。那小六子,他爹是省城当官的,县长都要让着他,你敢给他不及格?那个小雷子,那是县城的一霸,黑龙帮的帮主,手下一百多个小兄弟呢。半年前把隔壁村的女老师给糟蹋了,现在还拿他么办法。那小顺子,人家老爹是著名的实业家,咱村三分之一的劳动力都给人家打工,你就那么么眼力架,敢跟人家作对?得,你也别当老师了,回村给俺当会计吧。
现在,学生犯罪、少年犯罪逐渐增多,前段时间的马家爵,就让俺们村紧张了好一阵子。所以说,校园不是象牙塔,学生群体是一个不能独善其身的复杂群体,良莠混杂,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缩影,不能把学生描述成一张白纸。
另一方面,承不承认学生群体是一个需要负责任的群体?这是我们双方辩论的另一个焦点。按对方的说法,学生即使犯错,那也是老师的责任,学生不必要负责任。
这道理在俺们村就讲不通,孩子没教育好,俺们都打孩子,没有听说打老师的。宪法规定,满18岁以上公民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无论你是不是学生。还有,除法律责任,每个人都肩负着更多的道德责任,这也是责任。现在的《小学生守则》 都把“责任”作为教育的重点内容了,你还说么责任?
俺看整个辩论过程,俺方的观点一直是层层递进,紧紧围绕关键主题的:
第一:教学腐败是一种腐败,腐败是双方或多方相互作用的过程(俺方一辨);
第二:形成教学腐败的原因是多重的,是多因一果,其中就包含了学生方面的因素(俺方二辩);
第三:无论学生在教学腐败的过程中是否负主要责任,但是有责任(俺方三辩)。
其实,寻根问底地研究下去,会发现腐败的原因和形式是多重的、复杂的。正是因为形成腐败的机理和因素复杂,才造成反腐败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但是就辩题本身来讲,俺方是做有罪推论,即:有一种情况下有罪,即判定有罪。而对方是做无罪推论,即:任何情况下都无罪。
在这个前提之下,尽管对方举了很多案例来证明的学生的无辜性,但是都回避了另外一种情况,即俺方所举的案例这些情况。无论在多数情况下学生有没有责任,无论学生是否负大多数的主要责任,只要还有少数情况下的少数次要责任存在,俺方的观点即告成立。这一点,是俺要最后提醒大家的。
最后,祝全体同志健康,祝对方辨友愉快!
有空到俺们伊人论坛教教俺写诗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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