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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子言

第二场辩论辩手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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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 21: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复:

  谢谢你的自作聪明。我的答复:省略四字,含意是——你给出了在某某中的腐败定义,让我凭此去猜测,那么相应的我也给出了你四字提示,让你去猜测我的答复。以彼之道,还施彼身。这未离辩论范围。

  但很遗憾,你的回答暴露了你尚不够资格作为一名辩手,至少机智不足,修养不足,学识浅薄。很抱歉,恕我这样认为。

  关于我上面提出的三点,第一第二应不用解释了吧,第三点:你自称”对“,但平仄不对,词性不对,意不成对(当然,如果你认为是在说你自己,意不成对不成立),莫非你理解的”对“就是上四下下四字便称对吗?呵呵。

  请你继续——如果你试图纠正我的看法,请你在下面对你的行为加以解释。
发表于 2005-4-2 21: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上文中”你的行为“短语应为”你的发言“。
发表于 2005-4-2 21: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洛水寒雨在2005-4-2 20:43:00的发言:
问:正方二辩花籽

你认为“教学腐败,学生有责”和“抵制教学腐败,学生有责”的意思一样吗?


依你在《[注意]无墨先生,我错了(责任的语法分析)》中的解释:“<现代汉语辞典>关于责任的解释:1.份内应尽的义务   2.没有作好份内的事应该承担的后果.”

1、份内应尽的义务————每个学生都有挺身而出打击腐败行为的义务
2、没有作好份内的事应该承担的后果————针对教学腐败中出现的权钱交易现象,我在二辩中说过的“受贿者和行贿者各有各的阴暗,各有各的责任,各有各的利益”,学生不该承担这一部分后果?

结论:你的两种解释都同样适用于我方“教学腐败学生有责任”这一观点。

注:请分清“导致腐败的因素”与“腐败现象”之区别。只要你是导致腐败的一个因素,哪怕是用显微镜才能看到的一个因素,你也[B]“有”[/B]责任——责任大小不是我们这次辩论的问题。
发表于 2005-4-2 21: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方花籽辩友在答你方一辩中已经回答了关于责任的问题,不再重复。
发表于 2005-4-2 23: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方恩蛋答反方大梦方觉晓

你我的分歧在两处:

一, 我认为您对“学生”一词概念范围存在偏差,上次给您的回答已经解释清楚,不再赘述。
二, 我认为您对于辩题“教学腐败,学生有责任”的理解存在根本性的错误。

您给“教学腐败学生有责任”和“学生腐败”直接画上等号,以“学生不握有权力,就不可能腐败“为立论,使您错误的根源。

“有责任”是什么意思,即便只有小学文化的人都该知道的吧。
换个让您好懂的说法。“孩子没有养成好的学习习惯,家长有责任”与“家长没有养成好的学习习惯”是一个意思?“会计贪污,主管领导有责任”和“主管领导贪污”也不是一个意思吧?

“若说到改成绩、减处分、谋入党、谋职位,我相信任何一所学校的《学生守则》或《纪律处分条例》里都说的很明白,这些是属于违纪行为,而非腐败行为。“

确实,学生没有权力,学生不会搞教学腐败,搞教学腐败的是学校,是教师。但恰恰是学生要求改成绩、减处分、谋入党、谋职位这些违纪行为,为教学腐败提供了舞台。那些为了不正当得益——改分数、减处分、谋入党、谋职位而对教师主动行贿的学生,他们在教师的腐败行为中扮演了多么“光彩“的角色,起到了多么关键的作用,他们,正是此类教学腐败的渴望者,此类教学腐败的推动者,此类教学腐败的始作俑者!教学腐败他们怎么会没有责任?

所谓“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立论的错误使您的其他言论不攻自破。
发表于 2005-4-3 10: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评委,各位辩友:

我是正方自由辩手如行。因出差未能如期参加辩论,在此向大家道歉。

今天早上,认真查阅了大家的论辩帖子。现针对反方辩手的几个观点提出质疑:

首先,质疑反方一辩洛水寒雨:

一、主体说:反方辩手反复强调,老师才是腐败的主体,而学生不是;所以教学腐败老师有责任,而学生没有。(因为大家都能看到,不一一列举原文)

我向反方一辩提一个问题,请回答:如果家长向老师行贿,有没有责任?而家长是不是教学腐败的主体?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你们的主体说还能成立吗?如果回答是否定的,请给出你们的理由。

二、利益说:反方辩手认为,在教学腐败中,老师是受益者,学生根本无法从“腐败中所必要的条件――不正当利益中”中分一杯羹。

请问反方一辩:那些为了“改成绩、减处分、谋入党、谋职位”等等原因而向老师行贿的学生,有没有得到利益?如果只有老师单方的利益存在,你们认为这些“交易”还能成立吗?

三、无辜说:反方辩手认为,在教学腐败中,学生都是“沉默的羔羊”,是无辜的受害者。并举例说:“在教学的工具教材、教辅的这个环节上,学生是受害者,是无辜的。”

我以为,这是典型的以点带面,以偏概全。从造成教学腐败的社会大环境、大背景以及不合理的教育制度等方面,我们也认为:学生(这个群体)是无辜的,老师们也是受害者。但是,学生并不全是“沉默的羔羊”,“上海交大几名博士生联合,成功弹劾博导” 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所以,不能以“学生无力反抗”为由推卸责任。
发表于 2005-4-3 10: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正方自由辩手如行  质疑反方其他辩手:

四、道德(纪律)说:反方把“改成绩、减处分、谋入党、谋职位”等行为界定为纪律、道德的范筹之内,想以此证明“教学腐败学生无责任”。

看来反方不能否认,这样的学生是缺乏道德、违反纪律的。而恰恰是这类学生的不道德、违反纪律,使教学腐败的链条得以完整起来。他们,在教学腐败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责任,是不容推卸,也推卸不了的。

五、因果说:

反方辩友创造性地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因果定位”,认为“作为因方的教学工作者无责反而是作为果方的学生有责,正是对因果关系中有果必有因、有因才有果这一真理的颠倒黑白。”

先不说马克思什么时候创立了“因果”说。我们先来弄清什么是造成“教学腐败”的“因”。我认为,利益驱动是“因”,而腐败是“果”。正是形形色色的利益驱动,加上不合理的制度、不健全的机制、不纯净的环境等等外部因素的催花,才育出了“教学腐败”这个恶果!
在这里我请问反方三辩:什么叫“作为因方的教学工作者”和“作为果方的学生”?按你的说法,老师是因,学生是果,那教学腐败是什么?
发表于 2005-4-3 16: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方:教学腐败学生无责任
  客栈三辩:大梦方觉晓
  
  回答:正方自由辩如行
  
  1、主体说——我用辩题来回答您的问题,我记得辩题至今依旧是“教学腐败,学生有无责任”,而非“教学腐败,家长有无责任”。
  2、利益说——请参照贵方二辩的一句话“俺同意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是一种信息接受状态”(注1),既然学生处于信息接受状态,您所提出的“改成绩、减处分、谋入党、谋职位”等行为的“可被接受”的信息又是谁给予的呢?
  3、无辜说——您的“从造成教学腐败的社会大环境、大背景以及不合理的教育制度等方面,我们也认为:学生(这个群体)是无辜的,老师也是受害者”这一学说不是恰恰证明学生无辜么?至于您所质疑的“在教学的工具教材、教辅的这个环节上,学生是受害者,是无辜的。”这一点恰恰和学生无关呢!因为他们没有能力反抗和自由选择。而“上海交大几名博士生联合,成功弹劾博导”只说明无辜学生不愿被榨取利益,这一点也正印证了第二条利益说的成立。
  4、“道德(纪律)”说——这一点还请参照第二条利益说。没有“可被接受”的信息,这样的行为不正成了最好的“不道德、违反纪律”而该受惩罚的行为了么?又如何能成为教学腐败的一环?恐怕还是先由教学工作者一方给出“我能给予你所想要的”这样的信号并把违纪行为导演成了腐败行为。
  5、因果说——我不认为“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而进行的因果定位”有什么不对?马克思从没有创立过“因果说”,反而是您创造性地提出了“因果说”,请注意,我方的用词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因果关系,这个因究竟还是谁种下的呢?”,而结论在我方三辩帖中已有明确答复,这里不赘述。反而是贵方先提出“哲学常识告诉我们,有因必有果,有“教师作为主体”的教学腐败现象,必然有“学生作为腐败部分受益者”的腐败结果。”(注2),而今却又改提“‘利益驱动是因’,而腐败是‘果’。”,不知贵方究竟对于自己想要辩的论点有没有进行过统一?
  
  兼答:正方三辩恩蛋
  
  1、您所理解的“学生”如果还要包括家长在内的“求学者”的话,麻烦您请贵方领队慎重向评委团提出交涉,恕我方不奉陪在辩论进行到自由辩阶段对辩题进行修改。
  2、您才犯了您所说的“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的错误,在辩论赛程中讲得很明白“3.赛程:辩手专区发帖顺序如下,正反方一辩(立论)—正反方二辩(攻辩)—正反方三辩(答辩·质疑)—双方自由辩论—正反方四辩(总结陈述)。”(注3)我作为三辩是答疑兼质疑,立论是我方一辩的事情。
  
  注1:参见正方二辩帖
  注2:参见正方二辩帖
  注3:参见《第二场辩论辩手专区》顶楼主持人发言
发表于 2005-4-3 17: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对方辩友匿名33楼回答

按照您的理解,我把权力“绝对化了”。请允许我再度引用我曾在14楼引用过的贵方一辩的二段话——“既然腐败是权力的附庸,教学腐败主体是掌握教学管理和教学活动绝对资源的权力人,即作为教育资源拥有者及其教育行政管理者。”以及“在教学管理和教学活动中,学校和教育工作者是管理者和传教方,学生是被管理者和受教方”。贵方不是已经承认这一点了么?倘若您作为自由辩和您的一辩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话,不妨私下再探讨一番。

此外,我想就贵方一辩帖中另一段话征询下贵方意见。
以下是引用李可在2005-3-30 20:02:00的发言:
  正方:教学腐败学生有责
  伊人一辩:李可
从湖南嘉禾县和广东电白县高考舞弊病案,到沸沸扬扬的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案,从北航招生丑闻到甘德怀北大考博风波等等事件折射出教学腐败涉及到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等多个部门和个人。所有参与者都成了“腐败共谋”的得利人。“教学权钱、沆瀣一气”,教者、学者、权者、钱者,利用着各自的独特优势、发挥着各自的独有力量,精妙地结合在了一起,共同开创着教学腐败新局面。

    请问,贵方对“学者”是如何定义的?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学者指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的人。结合贵方这段论据,莫非又是想提学术腐败?但考试作弊案似乎当属违纪行为,和腐败没有什么关系呢。请注意贵方立论中的说法——“作为教育腐败的一种,教学腐败又如何定义呢?从腐败到教育腐败含义延伸我们不难理解其定义:教学腐败是指发生在教学管理和教学活动中的一切腐败行为和腐败形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学权交易’、‘学钱交易’、‘学色交易’。”(注1),作弊并不属于通常所说的三类交易范围,简单的说,作弊是单方行为,而非双方行为。

注1:参见正方一辩帖。
发表于 2005-4-3 19: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方:教学腐败学生无责任
  客栈自由辩:敏_敏

    回答:正方二辩花籽48楼

    关于您对解释的解释,请恕我方只承担由我方辩手所做出的解释。至于您对解释的解释,您可以保留您的看法。我对您解释的解释再做如下解释:
    1、份内应尽的义务————每个学生都有挺身而出打击腐败行为的义务——这点我们承认,但请注意,义务不等于责任。
    2、没有作好份内的事应该承担的后果————针对教学腐败中出现的权钱交易现象,我在二辩中说过的“受贿者和行贿者各有各的阴暗,各有各的责任,各有各的利益”,学生不该承担这一部分后果?——您是想告诉评委团,行贿是学生份内应作的事吗?我想,学生份内应做的事应当是学习吧!
    很高兴对方辩友明白了“导致腐败的因素”和“腐败现象”之区别,同样的,“教学腐败”并不等于“学生腐败”。至于为什么不等于,相信我方一、二、三辩和自由辩手始终都在强调的我方的理由已经够充分,恕不展开。
    既然对方辩手引用了我方在辩手辩论区外的帖子,那么请允许我也引用一个帖子。
以下是引用匿*名在2005-4-2 16:17:00的发言:
责的一种含义。
   
责:责问;责备。

国家兴旺,匹夫有责——匹夫有权有义务责问,责备。
教育兴旺,人人有责——人人有权有义务责问,责备。
以上,我想不至于有人要问我权从哪里来,义务从哪里来?谁给予的吧?

教学腐败,学生有责——学生有权利与义务责问,责备。

我想,到此,已经是很简明的说出,人人都能明白了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2 16:30:03编辑过]

    这是对方自由辩匿名在《我来回答匿*名的一个问题,兼谈辨题中“责任”一词的定义》一帖中的回复。
    “教学腐败,学生有责”推导出“学生有(权利与义务)责问,责备”,即使对方辩友对“责”字的解释勉强可行,不知“权利与义务”五字,是如何从辩题中发挥出来的?。
    我想,对方辩友对于“辩题”的扩展,只有请评委团给予评价了。
发表于 2005-4-3 19: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以下是引用敏敏在2005-4-3 19:37:00的发言:
   反方:教学腐败学生无责任
  客栈自由辩:敏_敏

    回答:正方二辩花籽48楼

    关于您对解释的解释,请恕我方只承担由我方辩手所做出的解释。至于您对解释的解释,您可以保留您的看法。我对您解释的解释再做如下解释:
    1、份内应尽的义务————每个学生都有挺身而出打击腐败行为的义务——[B]这点我们承认,但请注意,义务不等于责任。[/B] (分一分义务和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呵呵~)   2、没有作好份内的事应该承担的后果————针对教学腐败中出现的权钱交易现象,我在二辩中说过的“受贿者和行贿者各有各的阴暗,各有各的责任,各有各的利益”,学生不该承担这一部分后果?——[B]您是想告诉评委团,行贿是学生份内应作的事吗?我想,学生份内应做的事应当是学习吧![/B[/color]](你断章取义了,我说的是学生应当承当"行贿"导致的"教学腐败"的后果~!)    很高兴对方辩友明白了“导致腐败的因素”和“腐败现象”之区别,[B]同样的,“教学腐败”并不等于“学生腐败”。[/B]至于为什么不等于,相信我方一、二、三辩和自由辩手始终都在强调的我方的理由已经够充分,恕不展开。(不好意思,本人愚笨,百思也无法明了您是如何从"教学腐败"并不等于"学生腐败"推理出学生与教学腐败行为毫不相干的,请赐教.)
发表于 2005-4-3 19: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方:教学腐败学生有责 伊人四辩:金风细雨”

各位评委老师好!对方辨友好!各位观众好!俺从村子的大棚里带来几个西瓜,大家吃了败败火吧!
声明一下,俺可不是什么“伊人女人花”,俺金老汉,是因为长得帅、合咱如水大妹子的胃口,所以特地给个机会叫俺上来露露脸。俺么(没)什么文化,主要是跟着伊人的几位老师学学写诗、散文什么的,么(没)事给隔壁村的傻二他娘读上几句俺作的诗。。。嘿嘿,效果还蛮好的。

前面多位辨手的发言俺都认真学习了,几十个不认识的生字,俺也都查字典注上音了。太高深的东西确实俺不懂,但作为村里的干部,受党多年的教育和群众的培养,大道理俺还是明白的。
俺觉得,俺方辨友的话有道理,对方辨友的话么道理。怎么个么道理?俺总结有四个问题:主体论、权力论、因果论和纯洁论。

第一:主体论。对方一辨在充分论证了“教学” 过程中,教学的主体是老师,学生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之后,话锋一转,得出“教学腐败”的主体就是老师。
俺觉得,这话就么道理,城里人讲话,叫偷换概念。“教学”是在课堂上发生的事,这时候说学生是被动的还过得去。但“教学腐败”过程中,学生已经走出了课堂,这时候师生之间不再是主动和被动的关系,学生完全可能成为腐败过程中活跃、甚至是主动的一方。
举个俺村的例子,刘老汉是俺村的饲养员,按照对方的观点,刘老汉是“养猪”的主体。但是,猪交配的时候,刘老汉就不是主体了,他就只能站在旁边看着着急了,这时候的“主体”是猪。
另外,说“教学过程”的主体是老师,这话也是颇有争议的。有人就说教学主体是学,不是教,教学过程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学生而不是教师。俺觉得,教学就好比养猪,养猪的过程,到底主体是刘老汉呢,还是猪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得好好琢磨琢磨,今晚就在王寡妇家召开村干部会议商议一下。

第二、权力论。对方二辩是这么推理的:
1、“不管是什么性质的腐败,首要条件是手中必须有权。而教学中的权力只掌握在教方工作人员手中”
2、“作为弱势群体的学生,在教与学的过程,已经被剥夺了反抗的权力与能力”
3、“所以,学生在教学腐败中,不能也不必负上任何责任.”
俺觉得,这话又么道理。“首要条件是手中必须有权”,但是次要条件呢?就是要有人共同参与腐败。不能光说首要条件,次要条件就不说了。生猪娃的首要条件是有个母猪,但是次要条件是要有个公猪配种,两个都要有才行。这和腐败一个道理,有权的人搞腐败,没权的力参与腐败,两个人配合才能形成腐败。
其实,“权力与腐败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俺方三辨),与腐败有必然联系的是道德水平,而道德水平是可以同时作为衡量教师和学生双方的一个准绳的。
另外,就算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被剥夺了反抗的权力与能力”,但是不意味着在“教学腐败”过程中学生也被剥夺了反抗的权力和能力。事实上,党和国家赋予了每个公民反抗腐败的权力和义务,这个义务,也就是我们说的“责任”。

第三、因果论。对方三辨的“马克思主义的因果论”把俺老汉给整糊涂了。俺去找村头那个破庙里的悟能和尚,和尚说了:因果因果,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
看来,教学腐败远远不是对方说的“有果必有因,有因必有果”那么简单。教学腐败这件事,就是典型的多因一果,它是受教育体制、教学体制、社会风气、制度环境、人文素质(包括教师、学生、家长等多方素质)的综合影响而形成,远不是教师一种因素所能决定的。
教学腐败中的受益者不仅仅是老师,某种情况下,那些参与腐败的学生同样是受益者,甚至是更大的收益者。例如,拿出一点点钱就能省下寒窗苦读弄个文凭,这投入产出比,学生是必然算过帐的。学生在利益的驱使下主动参与教学腐败,肯定是有责任的。

第四、纯洁论。
一方面,把学生群体说成是全然纯洁、无力、无助、被动的群体。俺觉得,现在的社会,学生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就拿上个月来说,俺们村里的李老师调到县城教高中,就因为给几个学生打了不及格,叫那几个学生给揍得鼻青脸肿。回来找俺说理,俺说了:李老师,你胆子也太大了,那几个娃你也敢惹。那小六子,他爹是省城当官的,县长都要让着他,你敢给他不及格?那个小雷子,那是县城的一霸,黑龙帮的帮主,手下一百多个小兄弟呢。半年前把隔壁村的女老师给糟蹋了,现在还拿他么办法。那小顺子,人家老爹是著名的实业家,咱村三分之一的劳动力都给人家打工,你就那么么眼力架,敢跟人家作对?得,你也别当老师了,回村给俺当会计吧。
现在,学生犯罪、少年犯罪逐渐增多,前段时间的马家爵,就让俺们村紧张了好一阵子。所以说,校园不是象牙塔,学生群体是一个不能独善其身的复杂群体,良莠混杂,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缩影,不能把学生描述成一张白纸。

另一方面,承不承认学生群体是一个需要负责任的群体?这是我们双方辩论的另一个焦点。按对方的说法,学生即使犯错,那也是老师的责任,学生不必要负责任。
这道理在俺们村就讲不通,孩子没教育好,俺们都打孩子,没有听说打老师的。宪法规定,满18岁以上公民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无论你是不是学生。还有,除法律责任,每个人都肩负着更多的道德责任,这也是责任。现在的《小学生守则》        都把“责任”作为教育的重点内容了,你还说么责任?

俺看整个辩论过程,俺方的观点一直是层层递进,紧紧围绕关键主题的:
第一:教学腐败是一种腐败,腐败是双方或多方相互作用的过程(俺方一辨);
第二:形成教学腐败的原因是多重的,是多因一果,其中就包含了学生方面的因素(俺方二辩);
第三:无论学生在教学腐败的过程中是否负主要责任,但是有责任(俺方三辩)。

其实,寻根问底地研究下去,会发现腐败的原因和形式是多重的、复杂的。正是因为形成腐败的机理和因素复杂,才造成反腐败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但是就辩题本身来讲,俺方是做有罪推论,即:有一种情况下有罪,即判定有罪。而对方是做无罪推论,即:任何情况下都无罪。
在这个前提之下,尽管对方举了很多案例来证明的学生的无辜性,但是都回避了另外一种情况,即俺方所举的案例这些情况。无论在多数情况下学生有没有责任,无论学生是否负大多数的主要责任,只要还有少数情况下的少数次要责任存在,俺方的观点即告成立。这一点,是俺要最后提醒大家的。
最后,祝全体同志健康,祝对方辨友愉快!
有空到俺们伊人论坛教教俺写诗啊!
发表于 2005-4-3 19: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以下是引用匿*名在2005-4-2 21:18:00的发言:
再复:

  谢谢你的自作聪明。我的答复:省略四字,含意是——你给出了在某某中的腐败定义,让我凭此去猜测,那么相应的我也给出了你四字提示,让你去猜测我的答复。以彼之道,还施彼身。这未离辩论范围。

  但很遗憾,你的回答暴露了你尚不够资格作为一名辩手,至少机智不足,修养不足,学识浅薄。很抱歉,恕我这样认为。

  关于我上面提出的三点,第一第二应不用解释了吧,第三点:你自称”对“,但平仄不对,词性不对,意不成对(当然,如果你认为是在说你自己,意不成对不成立),莫非你理解的”对“就是上四下下四字便称对吗?呵呵。

  请你继续——如果你试图纠正我的看法,请你在下面对你的行为加以解释。


匿名兄有些急躁了。我对只是调侃,不敢攀谈韵律与词性。我只是当你在说:好好学习呢。也是一时意气使然,辩后容我道歉。
我真是没弄清楚你想干什么。但你的评价,我却很难接受。难道匿名兄以为辩论之中,有一人猛然立起,复无语而坐。就能显示“反应敏捷,学识渊博”?那,那,那不成哑剧表演了?
发表于 2005-4-3 20: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方:教学腐败学生无责任
  客栈四辩:小猪笨笨

    几天来,我们面对"腐败"命题孜孜矻矻,探因求责。随着辩论的不断深入,我想,我们双方不断的被教学腐败的惊人现状,可怕影响而震撼着。我想说的是:无论辩论结果如何,无论我们是否从事教育工作,我们都应该为制止教学腐败、教育腐败而尽心呐喊。如此,辩论中我们的交流才有了共同的积极意义。
    我们看到,双方的辩手都引经据典,旁征博引来为自己的论点找出最有力的证据。然而遗憾的是,对方辩友从一辨之定论伊始,始终就没有给“教学腐败”做出一个完整的定义,为什么呢?因为他一直试图混淆教学和教育的概念。我方一辨用最简单也是最有力的词语解释,给教学做了一个非常科学,非常准确地定义:即教学是“传授技能和知识的过程”。而教学腐败则是在这个传授知识和技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腐败行为。这个关于教学腐败的定义也得到了对方的认可,当然不能不认可,这是权威的定义。
    当我们有了这个定义,很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对方一辨的混淆概念也就无处藏身。让我们看看对方在试图混淆概念情况下自己所犯下的前后矛盾的错误吧:
    一、“腐败”概念的前后不一:
    对方一辩在立论中对腐败有了定义,对方二辩表示--“关于腐败二字,本人认同我方一辩的界定,也同意对方一辩的观点,不复多言。”分析这二段话,我们可以看出,双方对于"腐败"的认同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权力是腐败的依据,腐败的主体在于权力的拥有者。
    但是对方三辩却又提出--“权力作为腐败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可以导致腐败,但并不一定必然导致腐败。那么是谁为教学腐败提供了充分条件呢?”,并由此引导出‘强者’和‘弱者’的转化。同样的,对方自由辩手匿名又在本方已对腐败定义立论并展开讨论的时候,再次提起对‘腐败’定义的责问。并片面的认为--“‘腐败’的定义仅仅只局限为国际交往”,更认为--“有人为我们操这份心出这份力,我们反而要指责人家腐败……是不是不够厚道啊?”
    以上这些,从根本上表示了对方对于"腐败"这一辩题的根本点认识是模糊不清的,理解是浅尝辄止的。也正因此,对方在引用具体事例时,多次将非腐败行为混淆,以期证明本方论点。相反,我方一辩以具体权威的定义详细全面的阐明了腐败的具体内涵和主要原则,我方二辩更以有力的证据证明了我方观点。
    二、“教学、“教育”概念的混淆
    我方一辩以科学且严谨的语言定义了“教育”和“教学”的关系,教学是教育实施的具体过程。而正方一辩却对于此关键概念的理解流于表面,仅从我方自由辩手QQ的质问中就可以看出,正因为对方无法具体分清“教育”和“教学”的区别,导致自己立论中提出“我们辩论的是教学腐败而不是教育腐败!”而上面引用的一段、尾二段都是教育腐败。
    也正因为此,对方二辩把“有多少学生在撰写学位论文时抄袭剽窃?有多少学生为了当学生干部、为了入党、为了其他各种各样的私利而主动送礼贿赂?”等教育体制弊端中的丑恶现象归纳在教学腐败这一概念中。亦基于同样的错误认知,对方三辩再出新错,“‘且看时下名目繁多的“研修班”“进修班”“培训班”……批量制造发售一张张毫无含金量然而却金光闪闪耀人眼目的真文凭”等学术腐败,官僚腐败等现象再次出现在我们的辩题范围内。此后,对方自由辩论阶段,多次又把“学生”这一教学行为的具体参与者,亦即我们此次辩题的核心要素的范围扩大至"家长"。试图证实“责任”的归属。引用对方自由辩的话来说,真可谓: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正是由于对方辩友对于基本概念的不清楚,对方辩友始终是自己和自己绕圈子,在“教育腐败”和“教学腐败”的概念中摇摆不定。
    三、“义务”和“责任”的理解误差
    “教学腐败,学生有无责任”这是我们的辩题。也是我们必须要遵循的讨论范围。作为辩手,我们必须以此为灵魂,以事实为骨架,以语言为血肉,来塑造一个丰实的辩论过程。那么,对方理解了辩题中的责任吗?
    正方一辩认为--“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急功近利、浮澡攀比心理作祟,趋使学生们自动成为教学腐败链的一个环节,所以说教学腐败学生有责。”正方二辩认为--“作为学生,你大声对腐败行为说"不"了吗?你挥起手中的法律利剑制止举报了吗?绝大多数学生没有,如此,你就没有尽到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正方自由辩匿名认为--“1、份内应尽的义务----每个学生都有挺身而出打击腐败行为的义务。”
    正方辩友从辩论伊始,便一再把公民的义务等同于辩题中的责任理解为义务。我方已多次明确告知,责任在此处只有一种正确理解:份内工作过失应承担的后果。如果当真如正方一再强调的责任乃是公民的义务。那么试问:对于教学腐败,学生有义务参与其中吗?如果是抵制教学腐败,仅仅是学生才有义务吗?。如此,辩题是不是已经错误了呢?
    学生究竟在教学腐败中扮演了何等角色。我方一辩立论,二辩三辩都已明确的论述给予了回答:“教学腐败,不仅影响到学生的学业,进而还侵蚀了学生的精神,所以,学生的所有行为,都是在教学腐败下,被扭曲了的行为和意志”;“处于教学链底端‘弱势方’的学生要抗衡掌握权力的‘优势方’,需要的是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来保证权力的使用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而要让已经生受腐败结果之苦的学生来依靠未必有效的手段去横刀冷对腐败之因的利益获得者,对方辩友这才叫本末倒置。”。
    反观对方辩手却一再忽视学生作为教学过程中的接受地位,在认同“学生是无辜的”之基础上,却又强迫其承担责任,对方自由辩手匿名说--“恰恰是这类学生的不道德、违反纪律……责任,是不容推卸,也推卸不了的。”
    真是这样吗?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经济飞速增长阶段,人才的急需造就了社会,家庭对于人才的渴望。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学生作为一个家庭希望的寄托者,学校工作的体现者,社会建设的需要者不可能不受到各种力量的左右。对方怎能一再去强求我们的学生是道德圣人,是无暇君子呢?我方辩手们已做阐述,“教学腐败之果”建立在怎样的“因”上,让无辜学生承担并不属于他们的责任,对方辩友于心何忍?
    作家张晓风说“世界啊,今天早晨,我,一个母亲,向你交出她可爱的小男孩,而你们将还我一个怎样的人呢?”面对一位母亲如此担忧的呐喊,对方辩友们,你们还能说:教学腐败,学生有责任吗?
    最后重申我方观点:教学腐败,学生无责任。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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