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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30 0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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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帝反封建是近代中国历史的主题
——评袁伟时教授《现代化与历史教科书》
张海鹏
哲学教授袁伟时近些年阑入中国近代史研究领域,自称“历史在哪里扭曲,
就要在哪里突破”,发表了若干论著,被某些人称许为“公共知识分子”。今年
1月11日,在中国青年报冰点栏目发表《现代化与历史教科书》(以下简称“现文
”),引起广泛关注,网民评论如潮,一些网民给予了强烈抨击,赞成者亦有之
。原来此文前几年曾以《现代化与中国历史教科书问题》为题发表于《东方文化
》,此次稍加改动,不顾学术界的通行规则,再次抛出,可见袁教授对此文的钟
情与执着。
“现文”以历史教科书为题,全面否定我国中学历史教科书。善意地对我国
中学历史教科书的编写提出批评或者修订意见,是值得欢迎的;但是全面否定中
学历史教科书,其动机如何,就值得怀疑了。通观“现文”,我们至少可以看出
,其矛头所向,是要否定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学术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
中国近代史所取得的基本结论。作为中国近代史的研究者,不能不引起关注。
史 实 辩 正
“现文”一开始围绕第二次鸦片战争发难。它说香港的中学历史教科书比大
陆编得高明,它把战争的起因归结为四点:1、外人入城问题,2、续修条约问题
,阿罗号船事件,4、马赖神父事件。结论是:“这样说符合历史实际,无损中国
国家利益,有利于年轻一代学会冷静地分析历史问题,显示出编者是合格的历史
学家。”这四点,对我国中学历史教科书而言,阿罗号事件、马神父事件,“现
文”已经引证;修改条约,教科书在第二次鸦片战争这一课的开始两次提到,“
现文”视而不见。除了外人入城问题,我们的教科书都讲到了。差了外人入城问
题一条,就变成天大问题,就要兴师问罪,就不符合历史实际,就不是合格的历
史学家。基本一样的答案,却有两把不同的量尺,作者何其不公正也!
“现文”接着指出,“教科书只字不提引发这次战争的两条根本原因”。何
谓两条根本原因?作者回答一是“让英国官员和商人可以自由进入广州城”(即
外人入城问题),另一是修约问题。这是两条表面原因,绝对不是根本原因。把
这两条所谓根本原因告诉我们的孩子,是误人子弟,是隐瞒了历史真实。根本原
因是什么?是资本主义侵略者的利益最大化未能得到满足!《南京条约》等一系
列不平等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虽然从中国取得了许多特权,但还要取得更多的
特权。它们还要求在中国实现鸦片贸易合法化,要求在中国全境通商,要求在北
京设立使馆。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院士黄宇和教授近年研究第二次鸦片战争,他
的最新研究成果证明,英国之所以发动这场战争,很大程度是要強迫清政府把鴉
片貿易合法化,以保障当时英国在华最大的经济利益——鴉片貿易。谋求在华的
全面经济与政治利益,这是它们的根本利益所在。这个根本利益拿不到手,新的
一场侵略战争迟早是要爆发的,问题只在发动战争的时机和借口而已。这个根本
原因,“现文”向读者隐瞒了。但是,中学历史教科书却清楚记载着:“鸦片战
争以后,英、法、美三国不满足既得利益。他们企图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扩大
侵略权益。1854年夏,英国首先提出修改条约的要求,谋求增加沿海通商口岸、
允许外国人在内地自由贸易等特权。”这样的写法,简明地写出了发动第二次鸦
片战争的真正原因,揭示了历史事件本来面目,不是比“现文”更符合历史事实
吗!
要求修约,是西方列强企图从中国拿到更多权益的策略手段。早在1853年,
英国就利用最惠国待遇和中美《望厦条约》第34款有关12年后贸易及海面各款稍
可变更的规定向中方提出修约要求。这年5月,英国政府训令驻华公使文翰提出修
订《南京条约》问题,要他向中方提出:中国应毫无保留地给英国人开放全部城
市和港口,英国人走遍全中国不 受任何限制。文翰接到训令时,太平军北伐部队
已攻进天津附近,文翰感到太平军与清政府之间谁胜谁负难料,就把训令搁置起
来。7月,美国向清政府提出帮助镇压太平军作为诱饵,以修约扩大在华权益。清
政府怀疑美国的动机,没有接受。其实,研究帝国主义侵华历史的学者早已指出
,英国要求修订《南京条约》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因为《南京条约》是一项政治
条约,不是商约,没有修订的规定;而修约本身不能包括在最惠国待遇之内。英
国利用中国当局不了解欧洲人的国际关系知识,加以蒙哄和欺诈,清政府只有被
牵着鼻子走了。
1854年,英国、美国、法国都积极活动修约。法国驻华公使布尔布隆会见英
国驻华公使包令后,认为包令正“十分急切地想以重要行动来标志他的到华,急
于想一下子解决与一个极端复杂的任务有关的各项问题”,这种说法是外交辞令
,实际上是想以战争行动解决修约问题。但是对于英国来说,采取战争行动解决
修约问题的时机没有成熟。最大的原因是,英、法联盟正与俄国为分割和奴役土
耳其打着克里米亚战争,英国的军力布置在克里米亚战场上。所以英国政府训令
包令在修约谈判中要严格避免使用武力,只要中国承认修约的原则,实际谈判不
必马上进行。1855年,美国任命传教士伯驾为驻华公使,给伯驾的任务,是要他
从清政府取得公使驻京、无限制扩大贸易以及取消对个人自由的任何限制等三项
主要权利。伯驾知道,《望厦条约》只规定了12年后作细小的修改,但他认为:
“为了达到各国政府的最大利益,不仅细小的修改,而且激烈的变更是必不可少
的”,为此“必须采取强硬手段”。他在来华前,遍访了伦敦和巴黎外交部,取
得了一致意见。1855年8月,伯驾希望北上渤海湾,逼迫北京政府举行修约谈判。
包令说:“用孤单的行动而不伴以强大的军事压力,就没有希望从中国取得任何
重要的让步”。因为各国军舰尚未调到远东来,没有军力支持,这次北上行动未
能成行。这就是说,用战争手段,达到逼迫清政府同意修约的目的,这已经是既
定决策。关于这一点,我再引用下面的材料加以证明。研究远东国际关系的历史
学家、苏联人纳罗奇尼茨基写道:“还在1850-1854年,英国政府已在考虑对中国
发动新的战争。1850年9月29日,巴麦尊写道:很快就可以通过对扬子江下游重要
据点的占领以及切断大运河的交通来对中国实行‘新的打击’。他写道:‘中国
人在对唯一能使他们信服的论据——大棒论据退却以前,就不仅应该看到这根大
棒,而且应该感到这根大棒确实打在自己的背上’。1851年9月,巴麦尊询问包令
究竟在什么时候最宜切断对北京的大米供应,中止大运河和长江会合处的粮食运
输。”战争已经逼近中国人的头上了,可惜当时的中国政府还浑然不觉。可惜,
过了150年的今人,在写作“现文”的时候,也浑然不觉!
1856年3月,克里米亚战争结束,俄国战败。这时候,英、法、俄国都把眼光
投向了中国,各国军舰都可以移师中国了。在克里米亚战场上厮杀的对手,在中
国成为了合作的伙伴。利用战争手段已经决定,侵略者总要找一个冠冕堂皇的借
口。正在这时候,马神甫事件发生了。尽管这是一个突发的个别的事件,对于法
国来说就是一个好借口,但是,对于英国来说,这个借口还不太有力。不久,亚
罗号事件发生了。。历史进程的真实就是,殖民主义者要寻找侵略中国的借口是
不难的。20世纪初法国的研究者研究了资料后指出:包令“要向中国启衅,不愁
找不到合法的借口;如果需要的话,他还有本领找到比劫持‘亚罗’号更好的借
口。”
以上史实说明,第二次鸦片战争是一定要打起来的,并不因为中方的什么态
度而转移。而要打这场战争的根本原因,是西方列强要越过条约特权在中国谋取
更大的利 益。“现文”说了好多,都没有说到点子上。
下面要说一说外人入城问题。其实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不是三言两语
可以说清楚的。茅海建教授研究了第二次鸦片战争前入城问题,我这里引用他的
基本结论,看看是否像“现文”所说只是“让英国官员和商人可以自由进入广州
城”那样简单的问题。《南京条约》第二款:“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
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
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驻该五处城邑。”这就是说,
一般英国人(包括商人、传教士、旅行者及其家属)可以居住在港口,英国女王
任命的外交官则可以住在城邑。中方认为,按中文字义,城邑不一定指城内,条
约未给英国人入城的权利。《南京条约》英文本把中文本中的“港口”和“城邑
”通通翻译成CitiesandTowns。英方认为CitiesandTowns就可以指城内,因此,
英国外交官和一般英国人都可以入城。中英双方在条约约文的理解上,发生了很
大歧异。按照欧洲人的国际法,《南京条约》的两种文本(当时没有第三种文本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条约签字时未声明以哪种文本为准,在文本的解释发生
歧义时,应允许各方各执己见。事实上,这两个文本都是英国提供的。这就造成
了入城和反入城的同一法律来源的不同解释。在中方看来,英人要求全面履行条
约的理由不充分。其实中国官方在英国的压力下,已经同意英国人可以入城。但
是广州城厢内外社团、士绅坚决不同意英国人入城,甚至不惜开战,官方只得以
“民情未协”为由,推迟入城的时间。茅海建认为,入城并不能给英国人带来多
少实际利益,英国人更多侧重于心理方面。在英国人看来,他们是“高等民族”
,拒绝入城是对他们的污辱,他们企图用入城的手段来击垮清政府力图保持的“
天朝”颜面。鸦片战争期间英军的暴行和鸦片战争后多起英人恃强作恶的中外纠
纷事件,是造成广州民众仇外情绪的一个基本原因。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广
州民众的仇外情绪当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广州民众反入城斗争当时有其发生的
条件。这个评论是客观、公允的。反入城斗争坚持了差不多15年时间,中英之间
有多次交涉,这样复杂的事件,要在中学历史教科书里解释清楚是难以做到的。
历史教科书的编者从少年学生的接受程度出发,不讲入城、反入城问题是可以理
解的,没有违背历史的真实。“现文”在这个问题上做文章意在挑剔,意在否定
教科书,同时也表示作者的知识程度不够。
侵略者只讲利益追求,不讲程序正义
“现文”在评述中学历史教科书关于马神父事件的时候,拿出了一个杀手锏
,叫做程序正义优先。“现文”写道:广西西林地方官员把马神甫处死,“违反
了应把拘捕的法国人解送领事的条约义务”,“按照程序正义优先的法学观点,
中方无疑理亏”。咋一看来,程序正义优先,颇为吓人。似乎有了这一条,法国
发动侵华战争,就有充分理由了。英法联军进攻大沽口,被中国守军击退,让英
法使节少带从人“绕个大弯”从北塘登陆进京换约,也违反了程序正义优先的原
则,中方理亏,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就有理由了。这真是奇妙的逻辑!
在“现文”作者看来,来自欧洲的英国人、法国人最遵守程序正义优先的法
学原则。实际上,这些貌似遵守程序正义优先的法学原则的殖民主义侵略者,来
到中国从来没有遵守过程序正义优先的法学原则。
以马赖案子为例,马赖违法传教在先,而且在传教地区作恶多端,地方官员
未能把违法的马赖解送领事而加以处死,违法在后。按照程序正义优先的法学原
则,为什么不是马赖或者法国首先理亏呢?请英、法、美、俄公使从北塘登陆进
京换约,是主人的安排,这也是一种 程序正义呀,为什么英法联军要率领军舰进
攻大沽炮台?守军如果束手待毙,就是遵守程序正义优先的法学原则吗?美国公
使按照清政府安排从北塘登陆,顺利完成了中美《天津条约》的换约,如何来解
释所谓程序正义优先呢?
其实,英国人、法国人从来没有以程序正义优先的法学原则来同中国打交道
。前已指出,他们不过是把马神甫事件和亚罗号事件当作开战的借口罢了,而开
战是早已决定了的。又以大沽之战为例。当法国人知道清政府已经在大沽口设防
,仍然决定与英国公使乘炮舰从大沽口溯白河到天津。法国公使布尔布隆报告法
国政府说,他们不但能应付困难,并且预先要激起某些困难,使自己处于更加有
利的地位。英国公使普鲁斯给英国政府报告说:“我们不得不在天津给予中国政
府另一次教训,……我一定要使清朝皇帝及其大臣相信:一旦我提出要求,就定
要把它索取到手,如不顺从我的要求,我已准备凭借武力威胁来索取。”普鲁斯
声称“定行接仗,不走北塘”,坚持经大沽口溯白河进北京。英法联军在充分准
备下(仅英国舰队就有战舰、巡洋舰、炮艇共十余艘,士兵2000人),1859年6月
25日下午向大沽炮台突然发动进攻。大沽守军进行了坚决回击,激战一昼夜,击
沉击毁英法兵船十多只,毙伤英国士兵464人,法军14人,英国舰队司令也受了重
伤,不得不狼狈撤走。英法军舰首先向大沽炮台开炮,大沽守军回击,完全是正
义的。不容置疑,大沽事件的责任完全在侵略者一方。一贯同情被侵略国家的无
产阶级革命领袖马克思在1859年9月13日评论道:“即使中国人应该让英国和平的
公使前往北京,那末中国人抵抗英国人的武装远征队,毫无疑义地也是有道理的
。中国人这种行动,并没有破环条约,而只是挫败了英国人的入侵。”
实际上,清政府已经同意在北京换约,并且安排了大臣到北塘迎接英法公使
,安排了沿途招待照料,在北京城内安排了公使住处。清政府从安全出发,指定
了公使进京的路线,规定可带随从,不准带武器。这些安排完全合乎当时国际关
系的准则。欧洲人制定的国际法没有规定可以携带武器到他国首都去交换条约批
准书!这些安排完全符合所谓程序正义的要求。可是在“现文”那里,恰恰又是
中方理亏!当大沽的消息传到伦敦,英国资产阶级的报纸反诬中国破坏条约,要
求英国政府对中国实行“报复”。英国《每日电讯》甚至狂叫:大不列颠应攻打
中国沿海各地并占领北京;应教训中国人,英人应该成为中国的主人;应该像领
有印度的加尔各答一样,把广州保留在自己的手里。马克思当时在评论大沽事件
时写道:“难道法国公使留住伦敦的权利就能赋予法国公使以率领法国远征队强
行侵入泰晤士河的权利吗?”“既然天津条约中并无条文赋予英国人和法国人以
派遣舰队驶入白河的权利,那么非常明显,破坏条约的不是中国人而是英国人,
而且,英国人预先就决意要在规定的交换批准书日期以前向中国寻衅了。”“白
河冲突并非偶然发生的,相反地,是由额尔金勋爵预先准备好的。”马克思是研
究了英国公使和记者从中国发回的报道写下这些评论的。请读者对照一下,马克
思的立场与“现文”作者的立场相差多远!“现文”作者的屁股究竟坐在哪一边
,同情心究竟在哪一边,他的历史理解力和判断力如何低下,他对历史事实的掩
盖如何笨拙,不是很清楚了吗。
资本-帝国主义在侵略中国的过程中不遵守程序正义优先的法学原则,可以举
出很多例子。这里还是以第二次鸦片战争举例。
中美《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因在澳门望厦村签订,又名《望厦条约
》),是中美之间缔结的一项商约。它的第34款规定:“合约已经议定,两国各
宜遵守,不得轻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贸易及海面各款恐不无稍有变通
之处,应俟十二年 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又和约既经批准后,两国官民人等均
应恪遵,至合众国中各国均不得遣员到来,另有异议。”这里非常明确地规定了
《望厦条约》“不得轻有更改”,中美两国“均应恪遵”,美利坚联邦各州(“
至合众国中各国”)不得派人前来对此另有异议。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在12年后“
稍有变通”呢?条件只是因为“至各口情形不一”(“现文”引用时恰恰把这几
个字删掉),涉及到贸易及海面各款时,可以稍加修订。这实际上指的只是细小
的修订。美国以及各国清楚这一点。中方也清楚这一点。1855年5月,美、英、法
三国公使先后照会两广总督叶名琛,要求在北京修订《望厦条约》,为此清政府
指示说:“各夷议定条约,虽有12年后公平酌办之说,原恐日久情形不一,不过
稍为变通,其大段断无更改”,清政府的认识是合理合法的。按照所谓“程序正
义优先的法学原理”,英、法、美各国都没有提出大段修改条约的权利;即使稍
加修订,也需要通过外交途径,与清政府商议,“公平酌办”。如果清政府不同
意修订,只好等待。以武力逼迫签订的条约是无效的。马克思曾经援引前任香港
首席检察官致伦敦《晨星报》的声明,那份声明说:“无论这个条约是怎样的,
但既然英国政府及其官吏采取了强力行动,它早已失去了效力,因而大不列颠王
国至少已没有权力享受这个条约所赋予它的优先权利和特权。”这就是程序正义
优先。但是,如前所述,英、法、美、俄各国哪一国遵守了这个原则?“现文”
作者为什么不对此加以指责呢?至于“亚罗”号事件,英国人为它制造的各种舆
论都是虚假的,包括在香港登记、船长是英国人,亚罗号升上了英国旗,中方稽
查人员扯下了英国国旗等等,只是把事实的真相向中方隐瞒而已。这一方面,黄
宇和教授根据从英国获得的历史资料有详尽的研究,请参考黄宇和著作,此处不
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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